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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邹镇农村农业局公开招标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求镇党委书记调查还我公平,合法的结果

我叫智日升,参与了江苏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上大邹镇吉耿村吉里二、三、四组河西蟹塘的公开招标,并有幸中标,但招标方大邹镇吉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却以各种理由拒签合同,给我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特向您反映此问题,希望能得到妥善解决。
事情经过:
在2024年11月18日,我看到了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按照要求参与投标,经过合法合规的招标流程,我于2024年11月26日被确定为中标人,并收到了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招标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但至今村委会仍未与我签订合同,且未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只是以各种站不住脚的理由推诿。
造成的影响:
此次招标方的拒签合同行为,使我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中标后,为准备此项目应交款,我做了很多资金准备,将现有养殖塘口流转给别人养殖,来筹集资金,现我严格按照平台要求按时且全部缴纳了所有应缴款项,这些投入都因招标方的违约行为而付诸东流。面临五塘可养,同时我还与部分供应商签订了相关合同,如今因无法签订本项目合同,可能面临对供应商的违约赔偿,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相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也明确指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基于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我希望信访局能够介入调查,督促招标方村委会尽快与我签订合同,并赔偿我因他们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的费用、对供应商的违约赔偿金等。同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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