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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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诉讼解决纠纷时避免损失,合同中有时候会约定因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律师代理费。

那么,如果律师费尚未支付的,法院会支持吗?

最高院在《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虽然尚未实际发生,但可根据是否会确定发生的原则加以认定,即如果根据双方的约定,该部分律师代理费属于未来确定会发生的费用,则亦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支持。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以及费用的支出。

本案中,律师代理费作为被违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直接损失范畴,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华融云南分公司一审主张的17万元律师代理费,其中5万元,有华融云南分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鹏龙坤佳公司亦予认可,属于已经实际支付的费用,华融云南分公司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要求主债务人广林钢管公司及鹏龙坤佳公司等担保人负担,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华融云南分公司主张的其余律师代理费,虽然尚未实际发生,但可根据是否会确定发生的原则加以认定,即如果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该部分律师代理费属于未来确定会发生的费用,则亦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支持。

综上,如果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该部分律师代理费属于未来确定会发生的费用,法院会连同已支付的律师费一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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