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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兽电网致人死亡 公共安全“网”还需织密

近日,“湖北一教师被捕兽电网电击身亡”的消息冲上热搜,引发关注。据报道,在湖北黄石阳新县,受害人陈勇的父亲进山采药未归,于是陈勇就和妻子一起进山寻找,不料遭到抓捕野猪的电网电击,当场死亡。

据家属介绍,陈勇今年51岁,曾在镇上的初中任教二十多年,之后被调任镇上的幼儿园担任园长。另据透露,村里一个六十多岁的村民,常年在山上放置捕兽夹、套索等工具抓捕野味售卖,家属怀疑就是这个人放置的电网。目前,当地警方已查扣相关物品,正在搜寻嫌疑人。

捕兽电网致人死亡,设网之人的责任该如何追究?张玉霞律师指出,捕兽电网致人死亡,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刑责。根据刑法第一百十五条的规定,有一个罪名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以过失的方式,以危险方法导致人重伤、死亡,量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即便不是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即便没有导致很严重的后果,仍然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并且,导致他人受到较轻伤害,需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实际上,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圈栏房舍、园地、谷仓、畜圈、禽舍等私设电网;重要军事设施、重要厂矿等确实有安全保卫特殊要求的,也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才可以安装。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违法,轻则可处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电网不可私装,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乃至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也都禁止用于猎捕。

编辑: 陈昱卉

责编: 董亚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