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张某等17位业主诉苏州某物业公司、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业主知情权系业主法定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二、陈某诉东台市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三、深圳某物业公司诉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居民委员会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四、连云港某物业公司诉房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范围之外事项抗辩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

五、江苏某物业公司诉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费分期收取的,其诉讼时效应独立计算

张某等17位业主诉苏州某物业公司、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业主知情权系业主法定权利

应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苏州某小区张某等17位业主认为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未履行相应职责,致使小区物业服务缺乏监督,居住环境越来越差,故将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公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决定及会议记录,公共收益收入及支出明细,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公共能耗收支明细,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明细,并提供相应的原件由其查阅、复印。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业主知情权受法律保护,但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相关主体负有协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包括请求公布和自行查阅、复印,其中,原始合同、发票等因形式限制,业主可通过查阅的方式行使其知情权。最终,法院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判决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及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明细;物业公司公布公共收益收入明细账目、支出明细账目以及公共能耗收支明细账目;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公布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张某等可查阅、复印相关文件和材料。

【典型意义】

业主知情权作为业主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行使知情权的目的主要包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以及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各项决定、重大事项,定期公布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以及其他管理信息等。业主也可以主张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公布上述信息,并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

案例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