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时认为:成都某教育公司在收取相关培训费用后,向培训学员提供被诉侵权书籍,客观上构成向公众有偿提供出版物复制品的行为;成都某教育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准许,向他人提供与案涉权利作品内容相同的盗版图书,侵害某出版社案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
来源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作者 | 周和媛
培训机构为培训需要发放盗版教材
侵犯他人著作权吗?
随着考公、考研、考证现象的持续升温
不少消费者选择到培训机构
参与培训、学习
以期获得理想的成绩
然而
部分培训机构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为了降低经营成本
使用盗版教材开展培训
教培行业逐渐成为盗版图书的“重灾区”
培训机构因提供盗版教材被诉的现象屡见不鲜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使用盗版教材的培训机构被依法判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案 情 简 介
某出版社将成都某教育公司诉至法院,诉称其对外销售的《初级会计实务》系盗版图书,侵犯了某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成都某教育公司
不认可其实施了侵权行为:
“我们是个培训机构,在开办会计培训课程时,给学员发放了《初级会计实务》作为培训教材,但只是发给学员在授课培训中使用,并没有对外销售,也没有单独收费。”
经过法院比对,某出版社提供的正版书籍封面附有防伪标识、防伪鉴别方法,被诉侵权图书与某出版社提供的正版图书内容一致,但封面未附有防伪标识、纸张质量也存在明显差异,可以确认成都某教育公司发放给学员的图书系侵犯某出版社著作权的盗版书籍。
判 决 结 果
法院认为
成都某教育公司虽未就该书籍单独收费,但被诉侵权书籍系从该处取得,成都某教育公司在收取相关培训费用后,向培训学员提供被诉侵权书籍,客观上构成向公众有偿提供出版物复制品的行为。
成都某教育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准许,向他人提供与案涉权利作品内容相同的盗版图书,侵害某出版社案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成都某教育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由于现有证据
无法确定
某出版社的实际损失
和成都某教育公司的违法所得
法院综合考虑成都某教育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后果,某出版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成都某教育公司赔偿某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 官 提 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原告某出版社依法享有专有出版权,被告成都某教育公司收取培训费用后提供盗版教材,并非其所抗辩的免费提供。培训机构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持有盗版图书并有偿提供给参与培训的学员,属于对作品的发行,侵害了作品权利人的专有出版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此提醒公众
特别是各大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图书教材的来源和质量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从正规渠道购买培训教材。拒绝使用盗版图书,既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也是教培行业良性竞争、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原题 | 培训机构为培训需要发放盗版教材侵犯他人著作权吗? 封面来源 | 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