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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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吴月华律师解答: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罪属于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强迫交易罪的加重情节,升高了法定刑幅度。强迫交易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强迫交易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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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月华律师补充: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吴月华律师

吉林英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法学、金融学双学位,曾任职某大型央企和吉林省某检察院,有多年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工作经验。现担任多家院校、政府机关法律顾问,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侵权、合规等领域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