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接受该项房产并给付所有人约定价款的行为。
网友咨询:
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哪些信息?
杨芳律师解答:
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交易,卖方对于与房屋有关的信息,特别是对合同订立与否或合同订立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向买方予以披露。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
(一)房屋的坐落位置、设计环境、建筑结构、质量、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
(二)期房的预售许可证明或者现房的合格证明,受托销售的书面委托书;
(三)房屋的面积构成、计价内容及与房屋有关费用的承担情况;
(四)房屋设定抵押或者其他使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五)房屋交付使用时的装修标准、设施配套和物业服务情况。
杨芳律师补充:
房屋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协商和解,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请求当地的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向工商行政管理和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买卖中,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包括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廉租房、自住型商品房、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该类房屋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一般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杨芳律师
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注于民商事法律服务,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