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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深圳证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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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出生的国元证券员工蔡某贤,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使用其配偶、儿子等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因此被处以60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蔡某贤违规炒股总体来说非但没有盈利,还亏损了313.54万元。据处罚决定书披露,蔡某贤曾持有、买卖的股票包括深康佳A、联创光电、广汇能源、长园集团、岭南股份、恒生医疗等。

另外,蔡某贤曾对处罚陈述申辩,其中一项是:处罚过重。蔡义贤配合调查、未从涉案交易中获利且案发后主动交还所借账户,目前已丧失大部分工作收入来源,无力支付高额罚款。

但最终深圳证监局认为:已充分考虑蔡义贤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交易股票情况、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法确定量罚幅度,当事人称未获利等请求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作者 | 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