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1日08时10分,张某某驾驶晋KS7**8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晋中寿阳县北大街董家洼红绿灯处,绿灯左转时和对向绿灯直行的李某某驾驶着晋K58**1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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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