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

却一直没人管

公共设施坏了迟迟不修

物业费倒是催得很急

长久以来物业和业主的矛盾

一直是道难解的题

面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无作为”

业主真的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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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起,吉林市某小区的业主徐某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共计七千余元。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徐某诉至船营法院。

庭审中,徐某主张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并列举了几条待解决的问题:所在住宅楼内开设的活动站经常把单元门锁破坏以方便活动站的经营、人来人往总有陌生人出入安全问题没有保障、活动站做饭时不关门油烟飘在楼道里影响正常生活、靠近其所在楼宇的小区大门不封闭……徐某还向法官出示了相关问题的照片,并表示如果物业公司能够解决这些问题,自己可以马上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则解释道被破坏的门锁已经派人进行了维修,但公司并没有执法权,只能上门劝说。

双方僵持不下,徐某情绪激动,表示如果物业公司是这个态度,那么自己绝对不会交一分钱,官司就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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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争议,办案法官在庭审后到小区内实地查看了业主所述问题是否真实存在,对准案件背后症结耐心细致地与物业公司沟通、协调。明确指出其在日常公共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形,引导其换位思考,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利益。在沟通后,物业公司对业主反馈的问题积极进行了多次整改。

办案法官也对业主进行了思想疏导和释法明理:“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和持续性的特点,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所有服务,不能因一般性服务存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在物业公司整改后,徐某将物业公司的积极行动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主动找到办案法官希望与物业公司进行和解。

最终本案以业主当庭给付物业公司全部所欠物业费圆满解决。双方对纠纷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对办案法官耐心化解矛盾的工作态度表示谢意。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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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房屋漏水不处理等问题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事例时有发生。此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按时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并不是一次性履行完毕,若物业服务人只是在服务的某些环节、个别区域存在服务不到位,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业主不能仅凭一次或数次服务未达到某种标准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主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业主应当从大局出发,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小区的利益,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对业主提出的物业服务合理要求,及时处理、反馈;对业主要求非物业服务范围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协调,以实实在在的物业服务质量推进物业服务关系的良性维系。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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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来 源 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