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12岁女孩感染HPV事件今天官方正式通报了:
12月16日,山东省新泰市联合调查组通过新泰市官网发布通报称,关于网传一女孩被性侵事,新泰市第一时间成立由公安、卫健、妇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
经查,该女孩于2024年5月通过网络认识17岁男孩李某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之后发生性关系。目前,已对李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开展调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官方通报称“发展为男女朋友”,这其实就是传说中的“早恋”,由此可见“早恋”之危害性,因为不可控,因为懵懵懂懂,因为不知就医等等,“早恋”是极其危险的,“早恋”是必须要控制的,历史上的控制“早恋”其实是非常英明的。棒打鸳鸯该打必须打。
但山东的这起“早恋”可不是单纯的“早恋”了,还涉嫌犯罪。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是12岁幼女,那就是强奸罪了。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虽说强奸犯系未成年人,但强奸的责任年龄14岁即可了,这家伙17岁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名正言顺。
很多网民有未满16岁男生和幼女“早恋”发生性关系,不属犯罪的印象,此印象是有来头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曾有如此表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来头就是这。
但,该规定已经失效了,202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本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 同时废止。”
虽说本新闻里的男子17岁和此已经无关,但笔者正好借此科普下,不要醉生梦死地还停留在过去的印象中,老黄历得改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
(一)致使幼女轻伤的;
(二)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三)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
12岁幼女感染HPV正好符合上述“造成幼女伤害”的情形,按照刑法规定,该情形的强奸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7岁的人渣只有靠“未成年”这个招牌来减减刑,来续续命了。
今天我在网上看到还有这个贴子,发现12岁幼女感染HPV事件背后的水很深:
原来此事件早已发现,半年前就发现了,但一直未上报。这就不是一般的问题了,而是不亚于强奸的严重问题了。
2020年5月7日,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报告意见》)。《报告意见》明确提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报告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报告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确认强制报告制度,将“强制报告制度”写入法律。
今日新泰市官方《情况通报》称:“对相关责任人开展调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很显然就是指的是强制报告问题,对知情不报,隐瞒不报的直接人员和负责人员及有关机构,那是笃定严肃处理的,这个处理面和处理力度不会小,想小也小不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