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拿到录取通知书的前提下,因为没能如期交“留位费”,小张未能如愿赴美留学进入“梦校”。小张的家长老张认为,是负责提供咨询服务的某某教育中心没能及时提醒,才导致这一遗憾的结果,遂诉至上海青浦法院要求退款。拿到录取通知书却未能进“梦校”
小张一家计划待小张高中毕业后,至美国高校留学,为此一家人找到某某教育中心——这是一家由刘某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教育咨询行业深耕多年。
2019年11月,双方经过磋商,共同签订了《委托合同书》,约定某某教育中心为小张提供美国大学本科申请咨询服务,中介服务费22万元。小张的父亲老张便按某某教育中心要求将费用交付给了某某教育咨询公司。
期间,某某教育中心协助小张办理手续,并申请了加拿大、美国、新加坡等国的多家海外高校。
2022年3月,双方两年多的努力,终于迎来了开花结果的时刻。某某教育中心在升学群内发送了某加拿大高校及多家美国大学给小张的录取通知。
2022年5月,老张从朋友处得知,赴美国留学通常需要在5月1日前按照学校要求交入学留位费,该学校才会给留学生预留入学名额。老张赶忙联系某某教育中心了解情况,某某教育中心称美国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上载明了交付留位费的时间,现在已经过了学校的交费期。
家长起诉留学机构要求退费
因上述缘故,小张未能如愿赴美留学,最终就读于某加拿大高校,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鉴于某某教育中心业已注销,老张遂将某某教育中心的出资人刘某和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某某教育咨询公司诉至法院。
老张诉称,被告未提供中文版录取通知书,亦未及时提示录取通知中关于2022年5月1日前需缴纳入学留位费的要求,导致小张失去被美国高校录取的机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除已经退还的部分款项外,被告还应退回剩余合同服务费19万余元。
被告方辩称,涉案合同系服务合同,被告方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将录取通知及时地向原告进行了转达,且小张最终成功入读某加拿大高校。
法院判机构出资人赔偿5万元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录取通知书中的“留位费”系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履行中委托人及受托人均应审慎对待的事项。某某教育中心作为受托人,提示委托人老张缴纳“留位费”系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应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妥善地提供及时通知、审慎提示、专业解读等服务。若未全面履行该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失,则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人老张因其自身重大过失而未注意“留位费”提示条款,而某某教育中心已经履行主要对价服务,故不构成根本违约,而系履行瑕疵,委托人老张应履行其主要付款义务,但被告亦应对原告给予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最终,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老张赔偿违约损失5万元;驳回原告老张其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老张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留位费”提示属合同附随义务
“留位费”通常是指在出国留学申请过程中,部分海外高校要求学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一笔费用。其可被视为一种定金,确保学生在被录取后会实际入学,而不是占用名额后选择其他高校。学生支付了留位费,高校通常可以保留他们在该校的入学位置,而逾期不支付则可能导致录取资格取消。
出国留学有别于国内教育,其流程涉及申请、录取、签证、入学等多环节,存在许多类似于上述“留位费”的特别事项,故不少子女和家长会找留学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服务。
“留位费”等事项的提示义务,属于中介服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除履行主合同义务之外,基于诚信原则履行协助、通知、提示等义务。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的谨慎性和专业性,确保所有关键信息和必要提示都能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委托人。
本案中,虽“留位费”未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列出,但其为出国留学不可或缺的一步,即使没有具体条款,留学服务机构也应通过其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向客户明确说明这一费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该项附随义务贯穿合同履行全程。
同时,作为接受专业服务的一方,委托人应保持必要的审慎态度,有责任对接收到的每项通知进行认真审核,对于不明确之处应及时向受托人进行咨询了解,且并不局限于双方合同所规定之事宜,亦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及目的,涵盖于留学中介服务过程中对自身权益有重大影响事项上。
本案中,小张接连收到来自美国、加拿大的多份大学录取通知,面对择校就学这一重大人生选择,更应认真对待、谨慎处置。国外高校录取通知书中关于留位费条款是惯例,现小张声称因无中文翻译解释致使其错过美国相关大学的留位费缴纳时间,结合留学人员须在语言考试中取得较高成绩的教育背景来看,实属牵强。
(以上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