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驾驶摩托车,最终却导致机动车驾驶证被一并吊销。那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是指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特定准驾车型驾驶证,还是指吊销其全部准驾车型驾驶证?

案情简介

案件1:2023年11月4日0时43分许,许某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被交警大队查获。2024年1月23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许某犯危险驾驶罪。2024年3月15日,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许某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决定给予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50元的处罚。许某以在事发时是驾驶摩托车,而事发前已取得摩托车D驾驶证,则交警支队应吊销许某的D驾驶证而不应将其A2驾驶证一并吊销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案件2:2023年12月29日16时30分,雷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口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其所驾驶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2024年1月22日,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对雷某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元,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雷某某持有C1E驾驶证,其认为摩托车驾驶证与小汽车驾驶证在资格取得、报考程序、考核方法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属于同一种类的行政许可。因此,雷某某认为交警支队一并吊销其C1E驾驶资格属处罚不当,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情况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可知,驾驶证是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资格凭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只能申请增加准驾车型,而不是同时拥有两个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也并没有规定“吊销准驾车型”这一处罚种类。许某醉酒驾驶摩托车、雷某某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法律规定,交警支队依法吊销许某、雷某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许某、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人合法驾驶各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对违法驾驶行为的一种严厉行政处罚,其核心在于剥夺违法者驾驶所有类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而不仅仅是某一特定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这意味着,一旦驾驶人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吊销驾驶证,该驾驶人将不得驾驶任何类型的机动车上路,直至符合法定条件重新申请并获得驾驶证。

在本案中,许某因醉酒驾驶摩托车,雷某某因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均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危害了公共安全。他们的行为表明其在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知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已不符合继续持有驾驶证的条件。因此,交警支队依据法律规定,对他们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是合法且适当的。

需要强调的是,驾驶证的吊销是对驾驶人整体驾驶资格的撤销,不限于特定车型。这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即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风险,保护所有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论是摩托车还是其他类型的机动车,驾驶行为都承载着重大责任。一旦驾驶人违反了交通法规,危及公共安全,法律将予以严厉的制裁,以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因此,许某和雷某某的驾驶证被吊销,是对他们违法行为的必要惩戒,也是对公众安全的一种保护。我们应当从这些案例中汲取教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安全驾驶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请时刻保持警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供稿丨洪玺

编辑|黄山硕

一审|潘开平

二审|周婷

三审|李振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