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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槌说法

车主为图方便不锁车就离开的情形时常发生,殊不知,因不锁车导致他人擅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01

陈某有一辆厢式货车,某日,陈某将车停放在其店铺门口不远处, 未拔下车钥匙即离开。过了一会,路过的王某,认为陈某的车辆妨碍自己的电动三轮车通行,于是自行启动陈某的车辆进行挪车,因误将油门当作刹车,导致路人钱某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 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正在依法处理中。 )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钱某的近亲属将王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王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80余万元。

法院审理

02

一审法院根据陈某的过错程度、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酌定陈某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赔偿 18 万元外,判决陈某赔偿钱某近亲属 8 万余元。陈某不服 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也过高。

徐州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质量大、速度快、破坏性强,属于高度危险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负有谨慎注意义务。陈某停车后,未拔钥匙未锁车门即离开,使车辆处于失控状态,为王某擅自驾驶车辆提供了便利,从而引发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钱某死亡。陈某未尽到车辆管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钱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经调解,陈某与钱某近亲属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陈某赔偿钱某近亲属6万元。

法官说法

03

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物,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谨慎管理义务。只要离开车辆,不论时间长短,都应将车辆停放到位,拔下钥匙,锁好车门,确保车辆安全可控。切莫因贪一时便利,而给自身及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供稿:市中院速裁庭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