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新机制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内因改扩建等原因需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项目改扩建权,能否通过PPP合同约定归属特许经营者,即实施时不再重新招标,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履行核准手续、前述补充协议后,由原特许经营者实施?
答:如涉及改扩建等原因需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PPP新机制的问答回复意见,如果此前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已对改扩建工作实施主体作了明确约定,无需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可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因此可以在合同约定中明确改扩建工作实施主体,但特许经营方案审核、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投资管理程序履行等仍应严格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115号文明确的工作要求执行。
二、按照规定,到期项目,如未能续期或再中标的,项目公司员工如何处置或安置?有无好的意见或建议。
答:一种方式是在新特许经营者招选文件明确职工安置事宜,由新设项目公司接受员工,解除原属职工与原项目公司之间的劳动和身份关系,与新设项目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种方式是由原投资人负责处理原属职工的劳动关系,与投资人或其下属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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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兰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生态环境部EOD试点项目评审专家,政协浦东新区六届、七届委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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