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军人的婚姻是重点保护的,所以刑法里有一个专门的罪名——破坏军婚罪,但个别人就是恣意妄为,无法无天,偏偏触犯军婚,今天我又看到一个破坏军婚的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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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都警方破获的方某破坏军婚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方某的上诉,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的判决。

方某破坏军婚登峰造极,不但破坏,还生育子女,这不是自投罗网嘛,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实至名归,对得起他破坏军婚的恶劣行为,对得起他只顾JB不顾廉耻的德行。

这个新闻下的网友评论有点好玩:“普通人的婚姻也需要保护。”“普通人的婚姻怎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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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军婚是国家的安全考量,其战略高度和普通人的婚姻那是肯定不同的,这方面不必羡慕嫉妒恨。“军人舍身保家卫国,没有他们的守卫,就没有我们和平幸福的家园,国家依法保障军人婚姻家庭,任何破坏军婚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段话我抄的是“赣州公安”的,赣州公安上个月还通报一个破坏军婚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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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对破坏军婚那是零容忍,破坏军婚和意图破坏的家伙们切不可抱有任何幻想,这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

需要告诉网友的是,保护军婚有破坏军婚罪,破坏普通人的婚姻也不是没有法律惩罚的,重婚罪即是保护普通人婚姻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重婚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罪中的“重婚”和“结婚”不必以正式登记结婚为要件,“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可见,重婚罪中的重婚是包括同居的,但此处的同居有前缀——以夫妻名义。

我们再对比破坏军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中都有“同居”的行为,但区别在于,重婚罪中的同居往往要求以夫妻名义,而破坏军婚中的同居不要求以夫妻名义,门槛比重婚罪低,即不正当性关系行为触碰犯罪破坏军婚罪要比重婚罪容易。其中道理也很简单,如果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的触罪标准是一样的,还何谈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为此我们看一个破坏军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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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认为桑某与惠某虽不对外宣称为夫妻,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在经济上、生活上有着密切联系;在高某转业待安置期间,二人继续保持同居关系,并致惠某堕胎一次,桑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军婚罪。”

笔者粗暴地说,和军人的配偶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很容易涉嫌犯罪,和普通人的配偶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容易涉嫌犯罪。这就是现役军人婚姻和普通人婚姻保护力度之不同,其差异就是刑法层面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所以说,法律对普通人的婚姻也是保护的,只不过没军人婚姻的强悍。

在民法层面同样存在对军人(婚姻)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条款决定了军人在离婚问题上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实践中,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基本上是走不通的。

之所以对军人(婚姻)如此特殊保护,归根到底还是军人的工作职责和性质决定的,军人一心守护国,那国就得坚决守护军人的家。

最后忠告,如果你天生水性杨花、喜新厌旧,还是不选择军人嫁与娶,那样既是苦自己,也是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