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界网消息,在全球航运业面临日益严峻的环保压力背景下,欧盟新推出的FuelEU Maritime法规无疑将对船公司带来深远影响。该法规要求航运公司在进入欧盟港口时,必须遵循严格的燃料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未能遵守者将面临高额罚款。这一政策的实施,既是对航运业可持续发展的推动,也是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积极响应。
船舶管理人将对未能遵守欧盟FuelEU要求而遭遇的罚款负责。船舶管理人应密切关注欧盟气候立法一揽子计划中的新燃料要求(即FuelEU Maritime中的要求),该计划将于新的一年生效。Gorrissen Federspiel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航运和海运合同与交易的合伙人Johan Hennings表示,欧盟在立法设计中规定,如果船舶不符合要求,船舶管理人应毫无保留地负责向欧盟支付罚款。这位律师解释道:“欧盟已经明确表示,在遵守新规则以减少欧盟航运碳足迹方面,合规文件持有人对成员国负有监管责任。”他表示,合规文件(DoC)持有人可以是航运公司本身,但如果船舶的技术操作外包给外部船舶管理人,责任也将随之转移。简而言之,这些规则对船舶的燃料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提出了要求,适用于在欧盟港口停靠的船舶。
罚款15500欧元
Hennings解释道,例如,一艘船在定期租船的情况下,租船人将决定是在船舱中使用传统燃油,还是使用更可持续的低碳燃料,以及是否航行到欧洲港口。“如果你在船员中加入另一方,比如定期租船人,燃料和运费的选择将由他们决定。如果他们选择的是传统燃料,而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超过了最高限制,最终就会出现所谓的‘FuelEU赤字’,即合规赤字,”他解释称,这可能触发罚款。
但定期承租人首先并没有与船舶管理人签订合同。相反,承租人通常与船舶的注册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签订合同。这位航运律师警告称:“因此,船舶管理人必须保护自己,防止出现发票未付或无处寄送发票的情况,这一点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至关重要。”Hennings称这种要求安排是一种不恰当的“脱节”,并指出,最自然的做法是由责任方来选择在船舱中排放什么。或者是由船舶的注册所有人来承担责任,这也是欧盟气候配额规则的出发点。
分析机构Siglar Carbon举例道,一艘从萨罗克(Sarroch)驶往鹿特丹的MR型油轮,如果船运公司不遵守燃料要求,每趟将被罚款15500欧元。根据Siglar Carbon公司的说法,由于合同条款没有涵盖FuelEU规则,那些没有为新规则做好准备的公司可能很快就会受到影响。这意味着在2025年上半年没有义务在油箱中掺入生物燃料,船舶将比FuelEU的要求累积亏损。
对于面临合规赤字的各方,DoC持有人可以选择集合。这意味着将多艘船舶集中在一起。这样,高能效船舶可以帮助超额满足要求并产生盈余,从而抵消其他船舶(如老旧船舶)的不足。否则,船舶管理者很可能已经在为2025年的罚款做准备了。Hennings表示:“对于船东或商业航运池的经营者而言,燃油附加费联合机制为那些希望帮助自己达到燃油附加费要求的客户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工具和优惠,我们看到市场上会有更多这方面的举措。”
明确的合同约定
这位航运律师解释道,责任划分方面的难题只能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FuelEU 条款来解决,“但是,当你作为技术船舶管理人同时也是DoC持有人时,你无法通过合同逃避对欧盟的责任。如果欧盟对你处以罚款,你就要承担责任。”航运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长期以来一直在为FuelEU Maritime制定条款,就在11月26日,该组织宣布已成功设计出一个“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适用的条款。
BIMCO一直致力于制定标准条款,帮助在船东和租船人之间分配成本和责任,但在设计涵盖其他问题的条款方面仍存在挑战。Hennings表示:“不过,Bimco仍在为船舶管理人与船东之间的关系制定条款。我预计注册船东、船舶管理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条款将在某个时候制定出来。但在此之前,船舶管理人将处于风口浪尖。”
四面八方的批评声
新法规中存在一些含糊不清之处,如生物燃料认证和排放量的精确测量,这使得船东、管理者、租船人和燃油供应商难以做好有效准备。只有制定明确的规则,航运业才能遵守FuelEU Maritime的规定。目前,这一点还很欠缺,因此一些利益相关者对一揽子立法提出了严厉批评。
海事软件公司Zero44首席执行官Friederike Hesse表示:“航运业在为复杂的法规做准备时束手无策”。Zero44开发的软件解决方案可帮助航运公司优化其船队,使其符合欧盟排放交易计划 (ETS)、国际海事组织碳强度指标 (CII) 和FuelEU Maritime的要求。但Friederike Hesse认为,FuelEU Maritime比更早的排放交易系统要复杂得多,也更难实施。
贝仕船舶管理公司(Bernhard Schulte Shipmanagement)首席执行官Ian Beveridge在Linkedin上发帖称欧盟立法为“怪物”,因为他认为该立法过于官僚。德国船东协会(Verband Deutscher Reeder,简称“VDR”)首席执行官Martin Kröger对他的观点表示支持,他批评欧盟立法只是区域性的。11月19日他在香港的一次会议上表示:“这是一个区域性的燃料标准,针对的是在国际上购买、在国际上航行的船舶上燃烧的燃料。”
在航运界网看来,该法规的实施的确面临诸多挑战。新法规在生物燃料认证和排放测量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给航运公司、管理者和租船方的合规准备带来了困难。行业内的多方声音对此表示担忧,认为缺乏明确的规则将影响航运业的整体合规性。因此,推动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确保其可操作性,将是行业各方共同的责任。
在国际航运市场中,面对区域性法规的挑战,航运管理者应积极寻求合作与创新。通过建立船舶池等方式,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整体合规能力。同时,航运管理者应加强与技术供应商的合作,利用先进的数字化工具提升运营效率,降低碳排放。
总之,FuelEU Maritime法规的实施是航运业向可持续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航运管理者应积极应对新规带来的挑战,强化合规意识,推动绿色航运的发展。通过合作与创新,航运业必将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