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到了,最近,大家不约而同地开始忙活起同一件大事——

个税专项申报扣除。

不过,我有一个朋友,她今年在申报个税专项扣除的时候,却遇到一件令她头疼的事。

我这个朋友年内刚置换了一套房子,按照广州的现行政策,依然可以享受首套房贷利率,她也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时,更新了房屋贷款的信息。

但这几天,她却接到税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说她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有问题,需要补缴税费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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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听完一脸懵:

怎么我换个房子,还要缴更多的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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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房

还要补税?

我上小红书搜了一下,发现跟我朋友有同样遭遇的人不在少数。

不少人都是在换房后,被通知换房后的首套房贷款合同不能做个税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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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咨询了税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方的回复是: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意思就是:

无论你换房之后,享受的是不是首套房贷政策,但是只要你之前填报过住房贷款利息的抵扣,无论扣除时间长短,无论这套房是否已经卖掉,都不能再次享受个税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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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项规定,在个税申报APP中一直有详细说明。只不过今年以来,多个城市调整了首套房贷政策的认定方式,不少人置换后依然享受首套房贷利率,也由此产生了认知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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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如果想使用换房后的首套房贷款合同进行个税申报,也是有办法的。

第一种,就是之前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但第二套住房享受的是首套房贷利率,那么可以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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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就是作废之前的申报记录,补交此前的税费及滞纳金之后,可以用新的首套房贷款合同重新进行申报。

不过,滞纳金并不便宜。收取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折合年化高达18%,如果时间比较长、金额又比较大,重新申报不一定划得来。

有不少网友表示,现在各大城市都在鼓励置换,也放宽了首套房的认定标准,调整了相关政策。那么个税上对于首套房贷的认定,是不是也应该适当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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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种情况

也要注意

除了换房,还有几种情况,可能导致首套房贷款合同不能做个税抵扣。

第一种,是因为房贷利率调整导致的贷款合同编号变化。

在小红书上,有不少网友反馈,去年开始,将房贷从固定利率调整为LPR之后,重新签订了房贷合同,导致房贷合同的编号出现了变化。

今年在做个税申报时,就被提示“贷款合同编号与其他年份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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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网友致电12366后,工作人员回复,可以先作废之前的信息,然后进行信息补录,修改为正确信息,不用再做更正申报。同时工作人员也表示,这个问题可能会在后续的个税申报系统更新中被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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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提前还贷。

在今年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的政策出台之前,不少业主因为早年的房贷利率过高而选择提前还贷。

而根据规定:

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40 个月。

换言之,一旦你的贷款还清,就不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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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是你提前还贷之后,又重新买了一套房子,那么就回到了我们开头所说的情况:

即便是享受首套房贷政策的二次购房,也不再享受个税抵扣。

除了以上情况,大家今年在个税专项申报扣除中还遇到了哪些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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