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工伤治疗费能否用医保(主题)

相关部门:认定工伤后可走工伤保险(副题)

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 洪怀峰

近日,上高县居民吴女士反映,她一直在上高县县城的一家民企上班,今年10月份在加工生产时,被车间机器压断右腿,至今还在省人民医院住院,不知治疗费能否医保报销?

对此,省医保局回复,吴女士的情况不是医保报销,而适用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示,一般情况下,职工应当先做工伤认定。我省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

认定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特别提醒: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承担责任。

来源:江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