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街道办事处)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
据调查,被执行人某健身公司(以下简称A健身公司)在公共场所及小区内散发经营性宣传品,并多次跟随小区业主至住宅楼栋、在门外放置宣传品等,该行为系利用或组织在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违反了《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A健身公司在收到X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杨浦区人民政府审查后作出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X街道遂向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小广告、商品传单“突袭”,是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的事,令人十分头疼。对于商户而言,发放传单是传统商业宣传特别是“地推”的主要宣传模式,在大街小巷,常常能看到派单人员的身影,他们将一张张传单递到过往行人手中,期望能精准投放目标群体。
但在传单发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因盲目追求宣传效果而肆意妄为。各个城市也已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商户在不同地点经营时应当提前了解当地关于广告宣传的各项规定,比如在哪些区域属于禁止发放传单的范围等。
在上海,明确规定了禁止在主要道路、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交通集散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若有上述行为应予以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本案中,A健身公司在门店周边辐射2公里的公共区域以及附近小区内发放传单,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虽然发放宣传印刷品广告单的是个人,但其是受A健身公司指派在公共场所以及小区内发放经营性宣传品,A健身公司系直接获利者,故X街道办事处认定该行为主体是公司,以公司为主体予以查处于法有据。
另需要注意的是,商户发放传单特别是进入小区楼栋内将传单发放到居民住宅,不仅在实际层面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困扰,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商户:
广告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请商户选择合法规范的广告宣传途径和方式,特别在互联网时代,可以运用更合适、更高效、更低成本的宣传方式。
若选择发放传单的宣传方式,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做好报批等手续。在商户门店附近通过传单方式招揽顾客,也应当注意对公共场所环境的维系,出现传单可能被丢弃、乱放等破坏环境的情况时,商户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同时,要注意传单的内容,不应有不合法或不合规的商业宣传内容,也不应当采取打扰他人生活的方式进行,更不应该发展为对他人的骚扰。
对于受众:
对于商品信息的获取应通过正规的渠道,防止财产和人身损害。倘若遇到乱发经营性宣传品等行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一起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和秩序。倘若遇到严重扰乱自身生活秩序,影响日常生活并产生损失的乱发小广告行为,受众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2010年发布版)
注:后该规定于2023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但因本案案件事实发生在2022年,故适用旧版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
禁止在主要道路、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交通集散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禁止散发的具体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悬挂、散发等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的单位和个人,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代为清除的费用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条 当事人对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一条 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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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执行裁判庭
文字|张宇桐
配图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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