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各位机动车驾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且不得驾驶机动车。
请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尽快到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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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12日
终审: 赖祖强 审核:谭晶晶
责编:罗雪涛 编辑:彭子峻
来源:车管所
因为我不想在茫茫人海中失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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