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40期】
买房后房产公司迟迟未办证。
最终结果如何?房产花落谁家?
来看法院如何调解。
01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5日,原告陈某某夫妇在被告某某房产有限公司以146107元购买位于汝城县面积为72.33平方的商品房,当天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契税,约定交房之日起两年内交付房产证,但被告一直都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审理经过
案件受理后,法官一方面仔细阅卷,做到吃透案情;另一方面积极与被告联系,向被告释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卖方需履行协助买受人办理登记的义务。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买卖双方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就过户登记及违约金等事项达成一致,最终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03
调解结果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某房产有限公司同意在2025年12月31日前将原告陈某某夫妇所购买的房屋登记过户到原告陈某某名下,并从2021年9月12日起以1461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直至办好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届时一次性付清。
逾期办证是近年来受理商品房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产商具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而逾期办证违约金即为房产商未按约定时间取得初始登记并交付办理转移登记有关文书时需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
「供 稿」朱治中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