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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案公开宣判,李铁被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目前尚不清楚其是否上诉。

李铁1977年5月出生于沈阳市,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场上司职中场。球员退役后,他曾在广州恒大、河北华夏幸福、武汉卓尔等俱乐部执教及担任管理层。

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李铁担任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主教练,因世预赛亚洲区12强赛成绩不佳而辞职。

2022年11月,李铁官宣被查。

今年3月28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案。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铁利用担任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选拔队(以下简称“男足国家选拔队”)主教练、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以下简称“男足国家队”)主教练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球员入选国家队、赢得比赛、签约俱乐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89万余元。

2019年,李铁为当选男足国家队主教练,请托他人提供帮助,后于2020年给予他人人民币100万元。2019年,李铁在武汉卓尔职业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俱乐部”)任职期间,为谋取当选男足国家选拔队主教练、提高卓尔俱乐部影响力等利益,与该俱乐部负责人商定,请托他人提供帮助,该俱乐部给予他人人民币200万元。

2017年至2019年,李铁利用担任卓尔俱乐部总经理、主教练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华夏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俱乐部”)在球员转会、赢得比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华夏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675万元。

2015年至2019年,李铁先后在华夏俱乐部、卓尔俱乐部任职期间,为赢得比赛或获得有利比赛结果,与俱乐部负责人商定,请托其他足球俱乐部在比赛中配合或者消极比赛,华夏俱乐部、卓尔俱乐部给予相关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5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李铁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铁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铁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今日(12月13日)上午一审宣判后,李铁的辩护人称尚未拿到判决书。因此目前外界尚不清楚案件判决详情。

2024年1月,电视专题片《持续发力 纵深推进》第四集《一体推进“三不腐”》播出,披露了足球领域腐败案情,国家体育总局原副局长、中国足球协会原党委书记杜兆才,中国足球协会原主席陈戌源,以及李铁先后出镜忏悔。

专题片披露,李铁两次带队升入中超,背后都是大量的假球,他尝到甜头后就主动向俱乐部推销假球。

后来,为了当上男足国家队主教练,李铁一方面游说卓尔俱乐部出钱帮他做工作,表示如果自己能“上位”,也会在多方面回报俱乐部,俱乐部为此拿出200万元向陈戌源行贿。

另一方面,李铁觉得时任足协秘书长刘奕也颇具话语权,于是又自掏腰包送给刘奕100万元。

确认获得男足国家队主教练这个职位的第二天,李铁就飞到武汉和卓尔俱乐部谈交易。李铁与卓尔俱乐部以总额6000万元的金额,签下了一纸所谓的“合同”,实际只是以此为幌子,来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随后,他很快将卓尔队的四名球员选入了国家队大名单。

律师解读

对于一审判决,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表示,李铁涉及的两条受贿罪和三条行贿罪,虽然都与钱财有关,但具体情形和适用法律上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李铁在担任国家男子足球队主教练期间,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球员入选国家队、赢得比赛等事项上提供便利,构成了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罪名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李铁在俱乐部任职期间,虽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他仍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这一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李铁为了谋取个人或单位的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以影响其决策或行为,构成了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李铁在担任俱乐部高管等职务期间,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了单位行贿罪。这里的“单位”指的是李铁所在的俱乐部或其他相关企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一罪名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李铁为了谋取个人或单位的利益,向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财物,以影响其决策或行为,这一行为构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陈枝辉律师分析认为,这是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超过35年的封顶执行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具体来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陈枝辉律师表示,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体现对犯罪行为严厉制裁的同时,也兼顾法律公正性和合理性。例如,如果某人同时犯有多个罪行,法院会根据各个罪行的性质、情节以及法律规定,对其判处的有期徒刑进行合并计算,最终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会超过20年或25年‌‌。

“李铁涉及数罪,总和有期徒刑刑期在35年以下,故封顶执行20年。”陈枝辉律师说,“个人认为,李铁贪腐金额特别巨大,接近亿元,对国家利益损害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判处死刑,没有问题,至少死缓或无期。可能是李铁羁押期间供出了很多同伙,所以构成重大立功,但也应该保其一命,判个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