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禁止采取冻结措施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有什么特征?
阅读提示:农民工工资的权利性质,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能对抗普通债权,应予以优先保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因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那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有哪些特征?实务中法院是如何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审查认定的?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该特征体现在:一是账户内资金系专款,即由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单位的工资性工程款,该工程款数额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确定;二是账户内资金需专用,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案情简介
一、山东某公司与淄博某公司、某甲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周村法院于2022年10月23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被告淄博某公司、某甲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山东某公司票据款150万元及利息。
二、因被告淄博某公司、某甲公司未按上述判决确定内容履行义务,山东某公司向周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案号为(2023)鲁0306执228号。
三、执行过程中,周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冻结了某甲公司在某甲银行某支行XX账户内存款50000元(申请控制金额),于2023年3月7日扣划该账户内银行存款49999元。
四、随后,被执行人某甲公司以案涉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法院不得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退还扣划款项并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
五、法院经审查查明,某甲公司在某甲银行开立了多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上述账户均在“备注”一栏中载明“该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载明“该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某甲公司在某甲银行某支行开立的XX账户“备注”一栏为空白,且周村法院在对该账户内存款采取冻结、划拨措施时,协助执行单位未反馈该账户为专用账户。另外,该账户于2023年2月21日、2月22日、3月15日分别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23)鲁0683执保425号、426号案件、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3执838号案件轮候冻结。
六、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某甲公司向周村法院提交了建设单位青岛某公司(甲方)、总包单位某甲公司(乙方)、某甲银行某支行(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及案涉账户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9日活期存款明细账。其中,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第六条载明: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活期存款明细账载明: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19日期间,除建设单位青岛某公司向该账户转入多笔款项外,总包单位某甲公司亦向该账户转入多笔款项,且与某甲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存在以下多笔资金往来:于2020年7月14日以“人工费”名义转入某甲公司账户439686.71元;于2021年5月6日以“保证金”名义转入某甲公司账户5万元;于2021年6月11日以“人工费”名义转入某甲公司账户15万元;于2021年6月16日、6月17日以“人工费”名义分两笔转入某甲公司账户合计60万元;于2021年6月29日以“人工费”名义转入某甲公司账户90万元等。
七、周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鲁0306执异40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某甲公司的异议请求。异议人未申请复议。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案涉账户是否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能否被强制执行?审理法院认为:
1.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该特征体现在:一是账户内资金系专款,即由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单位的工资性工程款,该工程款数额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确定;二是账户内资金需专用,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2.本案中,案涉账户既有总包单位某甲公司转入款项,亦有向某甲公司转出款项,该账户内资金与某甲公司其他账户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不具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特征,亦不符合《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要求。另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本案中,案涉账户并不具备上述形式要件。故异议人主张案涉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于法无据,在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周村法院对上述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划拨用于清偿债务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该特征体现在:一是账户内资金系专款,即由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单位的工资性工程款,该工程款数额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确定;二是账户内资金需专用,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还应具备在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开户银行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等形式要件。
2.依据《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依法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见延伸阅读案例1)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法院判决
以下是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案涉账户是否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能否被强制执行。对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
根据上述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该特征体现在:一是账户内资金系专款,即由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单位的工资性工程款,该工程款数额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确定;二是账户内资金需专用,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本案中,案涉账户既有总包单位某甲公司转入款项,亦有向某甲公司转出款项,该账户内资金与某甲公司其他账户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不具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特征,亦不符合《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要求。另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本案中,案涉账户并不具备上述形式要件。
综上,异议人主张案涉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于法无据,在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周村法院对上述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划拨用于清偿债务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1-003
某甲公司与山东某公司执行异议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6执异40号】
裁判规则:法院原则上不得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及工资保证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但是,如果对该账户不采取任何措施,被执行人可能借用该账户逃避执行,因此,法院可对该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预冻结期间,农民工工资可正常支付,对农民工的权益并无负面影响;待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解除账户监管之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正式的冻结措施。
案例: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执复10号】
江苏高院认为:根据某公司提供的案涉账户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结合中山人社局沙溪分局出具的《关于某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说明》,能够证明案涉账户系某公司为XX水岸花园一期、二期项目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为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时,不得因支付为上述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案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现朱某某系基于与某公司的另案诉讼而申请查封上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淮安中院据此裁定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淮安中院亦向朱某某释明可依据《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对上述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待案涉账户对应项目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下,可依法申请执行该账户中的剩余资金,已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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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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