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警察吃着火锅突然被抓!招摇撞骗罪的认定及处罚!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招摇撞骗和诈骗罪的区分?
事情经过:近日,江阳区公安分局大山坪派出所在一家火锅店内,将冒充警察正在吃火锅的犯罪嫌疑人牟某抓获。嫌疑人牟某供述,他一直有个警察梦,再加上觉得警察收入低,冒充警察谈恋爱,女朋友肯定不好意思让他买单,于是在网上下单了警服及配套标识,从今年8月起其谎称母亲是省公安厅的高级官员,自己是江阳区的正式民警,有什么需要帮忙的,只要钱到位都没有问题。一个月后,他火速将一杠一的警衔换成一杠二,并声称自己已经升职,权限更大。在4个月里,牟某以警察身份先后与3名女子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而这几名受害者直到真正的民警找到她们,才发现被骗。目前,犯罪嫌疑人牟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一、招摇撞骗罪的认定及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理论上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考虑其他因素。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1年12月16日公通字[2021]21号)“六、实施招摇撞骗,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可以看出,招摇撞骗行为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并不是实施了招摇撞骗的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仍要按照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来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二、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个别省份有相关指导意见可以作为参考,如: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⑴招摇撞骗5人次以上的;⑵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⑶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
1、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利用被害人的错误心理,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去欺骗被害人;招摇撞骗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威信以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诈骗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单一仅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不仅限于财产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两个罪名主刑的第一个量刑档次都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但诈骗罪第二个量刑档次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且其还有第三个量刑档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综合上述规定可得,如果在行为人在招摇撞骗过程中非法取得他人财物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将会被处以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招摇撞骗过程中行骗金额不足50万元,则需要根据其具体行为来认定是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在不满足招摇撞骗罪中“情节严重”,但满足诈骗“金额巨大的”则会认定构成诈骗罪。
四、招摇撞骗罪案例
查某某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802刑初300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检二刑诉[20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某某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招摇撞骗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查某某使用张建斌的假名,自称是公安刑警,与被害人邱某在龙岩市新罗区朋友的服装店里认识,双方互加了微信。此后,被告人查某某隐瞒同时与杨某1谈恋爱并同居的事实,继续在邱某及其同事、朋友面前冒充警察身份,以谈恋爱、谈婚论嫁名义同邱某交往,并使用伪造的邱某名下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宝马750型,车牌号为闽F×××××),获取邱某的信任与欢心。期间,查某某以自己是警察,工作很忙,银行和支付宝不能有太多流水,交购房定金、同事牺牲、母亲住院等借口,要求邱某将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交由其使用,并采取诱骗邱某使用信用卡刷卡套现、私自使用邱某的支付宝进行网贷、消费等办法,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共骗取被害人邱某人民币255622元。
(二)诈骗
2017年10月,被告人查栋彬在龙岩市新罗区被害人温某家里,以合伙投资KTV为由,骗取温某投资款。被害人温某先后以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被骗人民币136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2556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查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指控被告人查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罪名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查某某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骗取受害人邱某的信任,使之与其谈恋爱,进而骗取邱某钱财的行为应定诈骗罪。本案被告人查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同时构成了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形。本案被告人查某某招摇撞骗罪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查某某虚构投资KTV,骗取温镇湘13×××××元的事实只有被害人温某的陈述,该陈述与被害人温某在之前民事诉讼中的陈述不一致,且被害人温某在报案前已就该款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调解结案。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查某某的该项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查某某虽有主动投案,但在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依法不能认定自首。被告人查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查某某招摇撞骗不属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查某某招摇撞骗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查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查某某退赃款255622元,归还受害人邱某。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查某某的手机一部,属物证,予以没收,随案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