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就刘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刘某出庭,被告王某未出庭应诉。
得益于恒略律师前期充分的证据收集工作,及对各时间段不同出借款项的梳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王某限期内向我方偿还借款本金385000元及相应利息。至此,恒略律师代理的本起案件圆满结案。
2017年3月3日,王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7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即年利率24%),双方未约定明确的借款期限。后王某向刘某偿还了部分款项,但后来便未再进行任何还款。
刘某多次向王某催讨剩余借款,但对方一直予以拖延不予偿还。无功而返的刘某非常苦恼,到目前为止王某还拖欠40万元欠款没有还,几十万的借款一拖就是数年不还,刘某自己的生活也受到了很大影响,不得已他来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通过法律途径帮助自己要回借款。恒略律所委派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的王冉律师承办此案。
恒略律师与刘某进行了深入沟通,并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用以证明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同时对出借款项进行利息等进行计算,一切准备就绪后,恒略律师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恒略律师提交了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刘某和王某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并指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不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不仅违背城市信用基本原则、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王某限期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共385000元和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事实,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关于王某于2017年4月10日转账的15000元,原告主张该笔款项为利息,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显示双方曾就利息作出过约定,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信,该15000元应冲抵借款本金,故王某仍需向刘某偿还385000元。
虽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对利息及还款时间进行约定,但刘某作为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王某未在期限内还款构成逾期。
刘某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恒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认可,也为后续要回借款及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