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气死个人!政策改了,关已经存储的存款什么事?!合同合约要变更,你要及时通知到储户啊!你没通知到位,就是你银行的问题啊,银行就必须要按照合同合约定履行约定啊!”
是的,这次又是银行以各种理由,不兑现合同“承诺”的事。
1000块钱,在银行存满30年,到期后连本带息能拿36万元!如果银行这样宣传,而且还真给你存折,你会不会存?
如果是中国的银行,我是不会的,因为它们真是太不讲合同规则了!信用在它们眼里,啥都不是!这不,日前,一则“存1000承诺得36万到期仅4000元”的消息,就登上热搜榜,引发热议。
事情是这样的,30年前,吉林昌邑区杨女士的父亲花1000元购买了某大型银行的教育储蓄存单,当时的宣传单明确写着30年后到期本息共36万余元。
然而,当该存折到期后杨女士前往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只能给她4000元!这一巨大的差额让杨女士无法接受,于是她决定将银行告上法庭。
据报道,当时,为庆祝延边某大型银行成立五周年,该行推出了一种名为“智力投资定期储蓄存款”的储蓄产品。该产品面向公众宣传,存单面额为1000元,存期分别为15年、21年、30年不等。
传单还明确列出了存期与本息的关系,例如30年到期本息为36万元左右。杨女士的父亲便购买了这种储蓄产品,希望为孩子的教育储备资金。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未如预期般顺利。据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该储蓄产品推出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便通过发电报通知各银行停止发行此类产品。
尽管如此,银行并未及时通知所有已购买该产品的储户,导致部分储户在多年后仍然期待能够按照当初的承诺获得本息。
事实上,有类似遭遇的不止杨女士,他们都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最终,法庭采取“和稀泥”大法,这样判决:
由于在该银行推出这类产品没多久,国家有关部门就紧急叫停了这种储蓄,所以原存款合同无效,银行不是恶意违约。但由于银行没能联系储户变更存款方式,或者及时把存款退还给客户,所以银行本身也有错错误,应为此承担责任。
根据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定期存款最长期限调整为五年。
因此最终判决银行按照5年定期存款利息19.26%来计算,加上本金1000元,银行支付给储户11556元。
说好了36万,最终只拿到1万多元,这让杨女士感到十分不公,但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事实上,这类案例有不少,法院判决也各不相同,但储户没有一个能按照当初的存单约定拿到全款的。
比如在江苏灌南,就有一起类似的案件。1989年,灌南人黄林宇在看到银行的宣传海报后,办理了一项和杨女士父亲类似的存款业务。当时银行承诺1000元存满24年可得11万余元。
然而,当存款到期后,黄林宇前去取款,银行同样以政策变化为由,只同意按照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支付本息合计5304.85元。
黄林宇同样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后,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支付存款本息合计20164.93元。同样和原来约定的11万元差距巨大。
这两起案件都凸显了银行在储蓄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以及储户在维权过程中的艰难。尽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银行存在过错,并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储户最终获得的赔偿金额仍然远低于当初的承诺。
对于储户而言,他们希望银行能够信守承诺,按照当初的存单约定支付本息。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政策变化、银行内部管理等原因,这种期望往往难以实现。储户在维权过程中不仅要面对银行方面的推诿和拒绝,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诉讼成本。
这起事件也引发了社会对银行诚信度的关注。作为金融机构,银行应该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尊重合同精神——如果国家政策有变,原存单(合同)不能继续执行的,银行有责任联系储户更改合同(存单),或者将原来的本金退还储户,而不是继续占用储户的本金,等储户到期来取存款时,才拿出“政策变动”的理由搪塞,少给储户利息!
可要知道,30年真是沧海桑田,当初被银行“霸占”的这1000元,如果储户换成房产或黄金等资产,会带来多大的价值!
总之,这起银行储蓄合同违约事件不仅让储户遭受了经济损失,也对银行的信誉造成了损害。希望在未来,银行能够更加注重诚信经营,切实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力度,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