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如何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解决企业管理难题,仍需各方共同努力。“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休年休假,劳动者应及时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保留与年休假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工作年限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请假记录等,以备在争议中作为证据使用。”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自成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工作年限依法主动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对于未休年假工资,应尽量及时支付,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此外,用人单位应完善年休假相关的规章制度,避免制定“年休假过期作废”等无效条款,确保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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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马上就要结束啦

大家的年休假都休了吗?

哪些人可以休年假?

休年休假有哪些条件?

年休假不休会自动清零吗?

没有休年休假能否获得工资补偿?

休了婚假、产假、病假,

当年还可以休年休假吗?

两年多剩余20多天年假未休?要求公司支付年假报酬

2009年4月,杨某与某木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从事电工一职。2023年3月,杨某从某木业公司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木业公司支付2021年至2023年3月尚未使用的20天年假报酬,因不服仲裁结果,杨某向法院起诉。

本案庭审中,某木业公司辩称,公司2023年春节放假期间安排在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31日,其中包含员工年假,杨某已知晓并享受假期,公司无须再支付应休未休的年假报酬。

肇庆封开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某木业公司累计工作时间为14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的规定,为此,杨某可享受2021年年休假10天、2022年年休假10天和2023年年休假2天,共计22天。

那么,年假是否必须在当前年度休完?杨某起诉要求2021年至2023年3月期间的应休未休年假是否已经“过期”?

法院指出,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集中、分段或跨年度安排年休假。

故在本案中,杨某2021年的年休假可以根据某木业公司生产工作的需要跨年度安排至2022年休假,2022年度的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到2023年休假。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将年休假安排在法定假期之后吗?法院表示可以,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年休假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后这一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告知。

本案中,某木业公司发出《关于2023年春节放假的通知》,通知2023年春节放假时间2023年1月6日至1月31日,放假期间包含员工的年假、加班调休,该通知面向全体员工公示,足以证实其已告知杨某多出法定节假日的假期为安排员工年休假,杨某知晓该情况并享受了该假期,故应当认定杨某已经在2023年春节延长假中使用了2022年的年休假和2023年的年休假。而某木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安排杨某休了2021年的年休假,为此,应当向杨某支付2021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最终,法院判决某木业公司应向杨某支付2021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9017元。

法官说法:年休假应休未休 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经办法官指出,休息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设立年休假制度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休假申请,也可请求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但并非只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才能休年休假,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计发支付工资。

未休年假按照日工资三倍支付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此外,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哪些人可以休年假?休年休假有哪些条件?法律上对带薪休年休假如何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年休假的条件主要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这里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不休会自动清零吗?没有休年休假能否获得工资补偿?

年休假不休不会自动清零,除非单位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工资或者劳动者书面提出放弃休年休假。但是,根据北京地区裁审机关的现行观点,劳动者通过仲裁主张年休假工资时会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此,劳动者当年的年休假一般最多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如果超出一个年度仍未休,劳动者若再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后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年休假工资。那么此时单位可以主张时效抗辩,劳动者则无法获得这部分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可能未来劳动者主张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的,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

没有休年休假可以获得工资补偿,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如果职工未休年休假,且并非系本人书面同意放弃,那么职工可以主张获得工资补偿。但同上所述,职工向仲裁委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时会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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