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陈某系普通朋友关系,陈某受刘某所托,帮助照顾刘某的老领导,2000年初,刘某见陈某遭遇家暴离婚,在北京无依无靠,没有安身的地方,又考虑到陈某是刘某的老领导的保姆这层关系,刘某心生怜悯,就将自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701号公租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借给陈某居住,当时陈某向刘某承诺会支付房屋使用费,但双方没有约定支付标准。
考虑到陈某经济比较困难,刘某就没有催促陈某支付费用,也是基于对陈某的信任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直至2019年11月,涉案房屋被刘某买断产权后,刘某决定将涉案房屋出售,便通知陈某搬离涉案房屋,此时陈某才第一次向刘某支付10万元作为借住房屋的补偿,后刘某多次苦口婆心跟陈某商量,请求陈某从涉案房屋中腾退,陈某口头答应,但实际却以各种借口拒不配合。
2022年8月,刘某将涉案房屋出售,并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合同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若不按期交付房屋则有违约风险,刘某特将此事告知陈某,再次恳请陈某配合腾房,但仍遭到陈某拒绝。故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令被告从701号房屋中腾退。
接受委托
接到刘某的委托后,恒略律所律师立即开展代理工作,与委托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了解到:陈某曾于2019年7月将刘某诉至法院,其主张经与刘某协商,由陈某照顾刘某的领导,条件是将来涉案701号房屋归陈某所有,后来陈某照顾的刘某的领导去世,刘某就将涉案房屋给了陈某,刘某向陈某借款有借据的是10万元,没有借据的是100万元。
最终一审法院确认刘某与陈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判决刘某偿还陈某10万元及利息。陈某不服提出二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结合现有证据及另案已查明事实,恒略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而现由陈某实际占有。在陈某无合法依据占有涉案房屋的情况下,刘某有权要求其返还涉案房屋。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最终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腾退位于北京朝阳区某701号房屋。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陈某支付占有适用费用,因刘某同意陈某暂时借住涉案房屋,且并未约定借住期间的费用问题,因此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