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老带新成交送车位”

但推荐亲戚买房成功后

房地产商却拒绝兑现承诺

说好的车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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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2022年5月,小王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12月,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向小王发送微信,称“年末老业主福利,老带新成交,赠送老业主停车位一个,有亲戚朋友想买房,记得推荐”。2023年1月,小王向刘某介绍有购房意向的亲戚徐某,并约定看房。随后,刘某要求小王提供老带新的资料,并表示“老带新”的要求是新客户之前从未到访过售楼处。不久之后,徐某成功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一套。

然而当小王要求房地产公司交付车位时,房地产公司却以小王不符合赠送车位的条件为由,拒绝了。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交付车位一个。

法 院 审 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微信向小王表示“老带新送车位”,构成要约;小王介绍亲戚买房的行为,应视为作出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王介绍的徐某购房后,房地产公司拒不履行“赠送车位”的义务,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地产公司称徐某2021年5月4日到访过售楼处,小王不符合赠送车位的条件,但其提供的到访记录显示“与徐某相似度高”并不能证明当日到访售楼处的确为徐某本人,故对该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小王交付车位一个。判决作出后,房地产公司已向小王交付相应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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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商业广告和宣传是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和宣传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构成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提醒,房地产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老带新送车位”作为房地产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理应在诚实信用原则范围内进行,积极履行相应承诺,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屈 源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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