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

超市作为市民日常消费的重要场所

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日前,丽水市莲都区一超市

因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被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

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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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6日接消费者举报,丽水市莲都区xx益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事实,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开展立案调查。

释法

该案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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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多次违规被处罚,仍疏于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但鉴于本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7月21日丽水市莲都区xx益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9月30日丽水市莲都区xx益超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案

2024年1月1日丽水市莲都区xx益超市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日丽水市莲都区xx益超市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违法的行为案

近年来,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行“首违不罚”、行政提醒、行政约谈等包容审慎执法,以切实举措让执法更有“温度”。通过印发《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对法律法规规定的6大类28种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对6大类18种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减轻处罚。截至今年11月底,共免除行政处罚案件12件,金额75万元;减轻行政处罚案件110件,金额388.81万元。在食品、药品等民生领域,持续开展“铁拳”行动,对不配合调查、屡教不改、拖延推诿等情形,将严肃查办,果断采取行政措施有力震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柔”为主“刚”为盾,刚柔并济、法情交融,推进监管力度与服务温度相统一。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郑重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也要注意查看食品的相关标识标签,做好索票索证,为事后维权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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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莲都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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