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 的通知》(桂交运输发〔2024〕54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我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特制定本指南。
一、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时间及范围
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货车。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印发之日(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具体标准按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执行。
(一)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2.持有我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2024年7月30日(含)后注册转入广西的;
(2)2024年7月30日(含)前新购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
(3)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三)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2024年7月30日(含)前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
(2)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须在实施期内申请淘汰更新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四)补贴标准
根据车型种类,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
2.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3.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
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二、申请材料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
1.拟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后及时到指定地点提交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附件3、附件4)、车主有效身份证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车主提供与个人名称一致的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车主提供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单位公章)。
(4)当地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车辆注销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更新购置货车
2.拟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除提交“1.拟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规定全部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供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三)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3.拟申请仅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申请人,除提交“1.拟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供新购买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的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新购置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新购置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应于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并提交审核。
三、申报流程
(一)资金申请
申请人应当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和本指南规定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到市交通运输局驻政务大厅指定窗口办理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出具收件回执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工作人员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在2024年12月31日前补充有关信息。
(二)材料审核
1.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窗口负责接收并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报废更新申请材料后,符合条件的送至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进行审核,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审核后,将材料送至市公安交管部门及商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报废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排放标准信息、新购置货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排放标准信息进行信息审核确认;市商务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进行信息审核确认。市公安交管部门和市商务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完毕后分别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反馈至市交通运输局。
2.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在贵港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 的通知》(桂交运输发〔2024〕54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五、申请材料提交地点及咨询电话
(一)办理地址:贵港市高铁综合客运枢纽站(贵港站西侧)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46、47交通运输综合窗口。申请材料咨询电话:0775-4568317,4568312。
(二)业务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业务咨询点及咨询电话:
1.贵港市: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十二楼1203办公室(贵港市港北区南苑街28号),咨询电话:0775-4291762。
2.桂平市:桂平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二楼运输股(桂平市西山镇糖厂街),咨询电话:0775-3372207、0775-3327299。
3.平南县:平南县交通运输局五楼507办公室,咨询电话:0775-7868756。
4.港北区:港北区交通运输局2号办公楼102办公室(港北区金港大道904号),咨询电话:0775-4209795。
5.港南区:港南区交通运输局606办公室(贵港市港南区江一路公正街8号),咨询电话:0775-4325669。
6.覃塘区:覃塘区交通运输局一楼104办公室(覃塘街道中山大道1号),咨询电话:0775-4861489。
1.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
2.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3.个人授权委托书
4.单位授权委托书
贵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8日
来源:贵港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