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省政府网站印发《四川省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管理办法》。办法称,将稳步有序扩大省级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和委托市(州)行使范围,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推进省级用地审批权授权、委托工作,市(州) 政府应当严格遵守行权边界和刚性约束,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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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所指的授权和委托省级用地审批权,是指将省政府权限内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权,授权给符合条件的市(州)政府行使,将省政府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权、使用挂钩指标报征审批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市(州)政府行使。

根据办法,严格监管被授权和委托的市( 州) 政府行使省级用地审批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暂停行使或者收回用地审批权。审批权按正负面清单管理,纳入被授权和委托对象的市( 州) 须符合正面清单的全部要求,且不得出现负面清单任意一种情形。

被授权和委托市(州) 出现以下情形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省政府暂停该市( 州) 政府行使省级用地审批权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用地及成片开发方案报省政府审批,整改到位并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省政府同意后予以恢复,暂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

三种情形:

(一)用地审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包括但不限于超计划批地、未足额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突破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规定等。

(二)市( 州) 辖区内因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事项( 涉及土地方面)或者出现重大、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或者省委、省政府约谈的,或者被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的。

(三)市(州)所作出的用地批文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李霞 责任编辑 曾书睿 编辑 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