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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赖打假,促推司法诚信
——泉州中院发布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对行为人在裁判生效之前转移、隐藏财产,采用虚假诉讼手段拒不执行等情形的刑事打击,并建立健全追赃挽损程序,既体现了刑事司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政治站位,又充分体现了刑法谦抑性。
近年来,泉州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惩罚与治理,自2023年以来,泉州两级法院移送拒执犯罪线索117条,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59件,判罚80人,现将契合新解释理念并具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
1
虚构事实将房屋拆迁款项汇入他人账户转移大额财产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应从重处罚
——王某诉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执行案
2
执行期间进行赌博活动,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生效判决,予以从重处罚
——柯某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
3
判决生效前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宁波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鲤城支行诉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4
将财产用于偿还生效判决以外的其他债务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泉州市某建筑公司诉德化县某开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5
拒不迁出被执行的房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审理期间能自行腾空上述房屋的,可从轻处罚
——泉州某银行安溪支行诉陈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1
虚构事实将房屋拆迁款项汇入他人账户转移大额财产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应从重处罚
——王某诉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6日,泉州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人黄某某应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9年1月11日,惠安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被告人黄某某,但黄某某未予履行。2020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得知位于其名下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某处房产即将被拆迁,将获得大量征迁款。为逃避法院执行,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间虚构将上述三幢房屋赠与其儿子黄某1的事实,并在长新村委会见证下签订三份《房屋赠与具结保证书》,提供给动迁工作组。征收拆迁指挥部于2020年6月17日将该三幢不动产征迁补偿款280.4467 万元发放给黄某1。被告人黄某某指使黄某1将上述款项转至陈某某银行账户,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他人债务或装修房屋等,致使人民法院裁定无法执行。2023年5月18日,黄某某主动投案。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虚构事实转移巨额财产,大部分挪作他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转移巨额财产,严重侵犯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利和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影响恶劣,其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以虚构事实、虚假诉讼、虚假公证等方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案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其有生效仲裁在法院立案执行,通过虚构赠与事实转移巨额财产,致使人民法院裁定无法执行,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应予从重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本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司法不诚信行为的从严打击,彰显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2
执行期间进行赌博活动,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生效判决,予以从重处罚
——柯某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柯某某交通肇事致吴某特重型颅脑损伤,重伤一级。2018年2月5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柯某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1325622.1元。2018年5 月8日,晋江法院决定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发送执行文书。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柯某某与柯某1、柯某2、柯某3等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支付赌资98550元,未偿还经法院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柯某某偿还吴某部分经济损失。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柯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等。
典型意义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不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行为由原来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修改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体现了立法对民生保障的进一步关注。本案中,被告人柯某某不仅不履行涉及他人生命健康的医疗费生效判决,还将个人财产用于赌博活动,属情节严重,应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被告人柯某某在案发后有部分履行判决义务,但其主观恶性大,对被告人柯某某仍处以实刑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恶性拒执行为的从严打击。
3
判决生效前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宁波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鲤城支行诉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宁波银行与邮政储蓄银行鲤城支行已就借款合同纠纷分别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不在送达地址等方式躲避送达。2022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判决生效之前与妻子林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将二人共有的址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房屋和地下室车位归女方所有。2023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和林某某将上述房屋以 2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同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车位转让给林某某,后者于同年4月10日将车位以13万元的价格转让案外人。得款后被告人王某某未用于清偿本案债务,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王某某于 2023年11月1日被抓获,案发后林某某代为偿还上述债务,并取得宁波银行与邮政储蓄银行鲤城支行的谅解。
鲤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已被两家银行起诉且无力偿还相关借款,在判决生效之前与妻子协议离婚并恶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虽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发生于判决生效之前,但被告人王某某有明确的拒执恶意,而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查证属实且危害后果持续至判决生效之后,本案判决准确把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关于时间起算节点的裁判规则,具有指导意义。
4
将财产用于偿还生效判决以外的其他债务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泉州市某建筑公司诉德化县某开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德化法院受理某建筑公司诉德化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德化某开发公司应分期偿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33.8488万元等。2019年10月16日,德化法院执行立案。德化某开发公司收悉法院执行材料后,未向法院申报公司的租金收入情况,并使用被告人刘某某的个人账户收取租金及押金61.0003万元,并于2020年1月9日以33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名下的德化县某活动中心附楼301室房产出售得款320万元,同时将款项汇入刘某某等人账户用于偿还公司其他债务,未履行生效判决的还款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2020年9月1日,德化法院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2日立案侦查。2021年2月1 日,德化某开发公司向德化法院缴交执行款人民币 320 万元。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德化某开发公司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德化某开发公司在案发后向法院缴交了所转移的绝大部分财产,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免除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单位德化县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苏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债权天然具有平等性,但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国家司法权威是作为优先被考量的客体,司法权威不容侵犯,德化某开发公司隐瞒租金收入及售楼款,并将该款项用于偿还生效判决以外的其他债务,甚至包括公司股东的私人债务,既侵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破坏司法权威,属情节严重,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
拒不迁出被执行的房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审理期间能自行腾空上述房屋的,可从轻处罚
——泉州某银行安溪支行诉陈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与泉州某银行安溪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溪法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陈某某与吴某某应返还给泉州某银行安溪支行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被告人陈某某在该民事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在法院裁定查封、拍卖其与吴某某位于安溪县凤城镇某小区房屋后,又经本院多次通知及现场强制执行、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3年12月29日自行迁出上述房屋。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宣判前已迁出案涉房屋,且其符合缓刑规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院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拒不迁出被执行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购房按揭贷款,与基本家庭生活相关,且陈某某在审理期间能自行迁出被执行的房屋,对陈某某可从轻处罚,本案判决充分体现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
供稿:刑一庭
撰稿:孙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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