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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 借款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民间借贷 收据 转账凭证 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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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向祁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吴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 70000 元及利息(从 2023 年 9 月 15日开始按照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还清本金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 年 9 月,被告吴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 70000 元,双方名义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到 70000 元购房订金的收据。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为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吴某辩称,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 元及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 7000元,实际原告转给被告金额为 59500 元,详见被告举证的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给付的现金。并且应原告的要求,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事实上双方并没有实际进行房屋买卖。该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借款时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因此本案中答辩人愿意承担借款金额 59500 元的偿还义务,但要求原告归还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的协议等相关文书。

审理查明

2023 年 9 月 15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载明:“今收到乐居二手房宜佳名都小区 2 号楼 1 单元 1302 室购房定金人民币柒万圆(大写)整(小写 70000)。房屋成交价伍拾伍万圆(大写)整(小写 550000)。(如有违约三倍赔偿) 收款人:吴世庆 2023 年 9 月 15 日。”原告给被告分4 次微信转账共计 59500 元。

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 70000 元,并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判决书后,被告吴某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原、被告双方虽签订的是购房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民间借贷,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据具有借条的法律效力,该借条中载明收取所谓定金的款项为 70000 元,双方认可的微信转账金额为 59500 元,剩余 10500 元原告陈述系给付现金,被告不予认可,但其对收据中载明的 70000 元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认为被告应按照收据中载明的 70000 元本金予以偿还。原告诉请的利息被告不予认可,双方也未约定偿还期限,故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因本案为民间借贷,不是购房合同,故原告应当返还被告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裁判要旨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具有房屋买卖的意图,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只是外观形式,而双方之间的真实意图在于设立民间借贷关系,此类案件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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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陈希芳 编辑 | 陈 璐

核稿 | 王文静 审核 | 张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