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37期】

近日,汝城法院成功化解七百余万元工程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按期兑现了款项,一起长达近十年的争议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01

基 本 案 情

2015年12月,朱某某承建了郴州某公司位于汝城县的生产厂房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郴州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多年来,朱某某数次到该公司要求结算工程款未果,朱某某无奈将郴州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工程款21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郴州某公司支付700余万元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随后郴州某公司提起反诉,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朱某某返还工程款180余万元。

02

调 解 过 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分析案卷材料,发现案件的关键在于工程量的核算,如果双方能自行核对工程量,案件就能取得突破性进展。随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但双方纠纷持续长达近十年,工程量无法核算,另双方对工程单价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陷入僵局。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累,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核算工程量,但双方分歧较大均未核实成功。承办法官随后将案件排期开庭,庭审中,双方就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及辩论。但双方依然未能就工程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释明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并阐明了评估鉴定的相关事宜及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意识到继续争执下去只会两败俱伤,化干戈为玉帛才是上策。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郴州某公司支付朱某某工程价款50余万元,现郴州某公司已向朱某某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

今年以来

汝城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促和”原则,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汝城法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助力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如我在诉”意识在法律规定内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更好实现双赢。

「供 稿」罗正德、周华勇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