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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还要从朱阿姨父母的老房子说起。朱某与曾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六个子女,分别是朱X英、朱X萍、朱京X、朱渝X、朱X端、朱X珍。朱某于 1983 年去世,曾某1995年5月去世,朱X英 2013年11 月去世;朱某1系朱X英之子。被告刘某系被告朱X珍之子。

朱某、曾某原系海淀区4号房屋的承租人,2000年在未通知其他兄弟姐妹的情况下,被告朱X珍私自将4号承租人变更至自己名下。2006 年6月房改被告朱X珍购买了4号房屋。2006 年7 月4号房屋拆迁,朱X珍在 2006 年 10 月回购海淀区1502 房屋,2014年取得房产证登记在朱X珍名下。

这期间,朱阿姨一行五人起诉过铁道部,认为铁道部将他们母亲名下的公租房变更成朱X珍违法;也起诉过所有权确认,要求确认朱X珍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原告和朱X珍所有……但都以失败告终。
2017年2月19 日,原告等人与二被告就1502 号房屋的利益分配召开了家庭会议,朱X珍认可私自将4号房屋的承租人改成自己,认可兄弟姐妹在房屋中应具有份额。所以在当天,朱X珍的儿子刘某出具保证书,载明等自己的202号房屋在四年内出售后,愿以房产变卖款350万元分配给五原告。
2017年3月,刘某的202号房屋出售985万元。五原告曾起诉二被告要求支付 350万元,经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刘某保证书承诺给付款项的条件并未成就,最终没有支持朱阿姨等人的诉求。

就这样,七年的纠纷让剩余四原告筋疲力尽放弃了希望,他们也一度劝说朱阿姨打官司也没用,咱们认了吧……顶着巨大的压力,朱阿姨宁愿自己出律师费、诉讼费还是决定放手一搏。律师在接到朱阿姨的委托后,对案情及证据进行详细梳理,认为前面3个诉讼里,二审判决法院认为是,刘某的温泉房屋还在刘某名下没有出售,支付条件还没有成就,而现在刘某的房屋已经出售了,条件成就了,恒略律师据此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刘某和朱X珍。

庭审中,二被告辩称:为了摆脱原告五人的纠缠,他们才写下的保证书,并且故意写错了房屋号,二被告从未想过给原告五人350万元补偿,保证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恒略律师结合书面、录音等证据指出:事实上,保证书是刘某书写时出现笔误,经过查询,刘某名下的房屋在2021年1月5 日已经出售,刘某保证书承诺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虽然刘某在保证书中书写的房号有笔误,但不影响刘某作出的在出售其名下所有的房屋后对原告进行补偿的意思表示,现刘某保证书承诺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法院充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五人补偿款280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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