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两品一械”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
为充分发挥
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引、
警示震慑作用,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高要区某卫生站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4年9月29日,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要区某卫生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房的合格药品货架上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白云山腹可安片”,上述药品与未过期的药品混放在当事人药房内的合格药品货架上供患者使用,并没有设置“过期待处理”或其他相关的提示标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高要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4年3月20日,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高要某公司依法开展检查,在公司药品室的药品存放架上检查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丽美啉 多潘立酮片”“佑华 茶碱缓释片”。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其它未过期的药品混放在一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高要区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7月9日,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要区某卫生院依法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院的康复理疗科和中医馆内发现了1台鱼跃便携式吸痰器、1台胎儿/孕妇监护仪和1台电脑中频治疗仪使用期限均已过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广东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口罩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14日,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理。
经调查,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并能如实说明被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进货来源;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采取措施,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召回,未造成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05
高要区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6月7日,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查工作计划,到高要区南岸某美容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该美容店内发现部分化妆品超过了使用期限,且与店内其他经营用品混放在一起,并无特别标示员工用品或超过有效期等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06
高要区某美发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范的化妆品、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8月6日,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高要区金利镇某美发中心依法开展检查,在该店染发剂调配间内发现有部分无中文标签标识的染发剂。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及产品注册信息等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范的化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标题: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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