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端州区城管局持续开展违法建设整治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向违法建设“亮剑”,相继对城区多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取得显著成效。
▽ 黄塘路一楼盘楼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间层高约3米、面积61.8平方米的砖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城管执法队员耐心与违建者进行沟通,解释相关法规,最终成功劝导当事人自行拆除楼顶违建砖棚。
▽ 某行为人未经规划许可,在岗美路一小区通道擅自建设一间一层砖铁房结构建筑物,面积36.04平方米。区城管局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遂依法对涉案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 拆除前
△ 拆除后
▽ 睦岗街道一地块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下,建有一处层高8米、面积约为1230平方米的钢架棚。区城管局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于整改期限内责令违建行为人自行拆除该处违建物。
△ 拆除前
△ 拆除后
▽ 行为人在伴月路一地块擅自搭建了一间铁棚,建筑面积为164.44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城管执法队员督促违建行为人于11月30日前自行完成整改。目前,该处违建铁棚已被依法拆除,原处已整改复原。
△ 拆除前
△ 拆除后
法规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编辑:赵丽颖
二审:朱晓丹
三审:程力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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