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6日,忻府区光明街。

郝某驾驶晋HXE57*号牌的小型客车因涉嫌酒驾被古城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郝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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