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邢生祥

12月6日,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青海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进行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含)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不包括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

青海调整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为: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258元、241元、229元、221元;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残津贴调整参照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分别调整至4015元/月、3212元/月、2409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已领取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8元。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1445元的,调整至每人每月1445元。

据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青海要求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确保调整的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