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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红星新闻报道,梁某入职上海某公司,在担任该公司会计期间,因工作安排问题,逐渐积累了许多不满。

2023年11月,梁某的上司安排其完成该月的个税申报工作,但梁某明确拒绝,其认为该项工作原本是属于人事部的工作,不应当安排给自己,还称如果安排她同时完成两个人的工作,那么必须“加钱”。

尽管上司明确说明了该项工作耗时不久,且只是每月一次,不会频繁占用梁某的时间,可梁某仍表示“以后不接受随意增加岗位职责以外的内容”,还称上司“只会白蹭廉价年轻人的劳动力。而此后,梁某多次带头抗议此类工作安排,还多次因个人原因缺席公司会议。

2023年12月,公司向梁某发送了辞退通知书,理由为:公司全员重要活动会议期间失联、迟到,安排的工作得不到响应也没有任何原因说明,带头不服从公司安排,不执行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给团队造成不良示范等。对此,梁某表示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3万余元。

热点解读

一、公司是违法辞退吗?是否需要赔偿?

首先,就梁某的职位来看,其担任该公司的会计,所以上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安排其完成申报个税等工作内容,并无不当,该项工作本就是梁某分内之事。

其次,即便梁某从财务制度规范的角度,对上司忽然安排的某项工作有不同意见,也应当采用适合的态度,向上级反映和沟通,而不是一味宣泄负面情绪,生硬地带头拒绝服从领导工作安排。

此外,梁某还迟到,对公司安排的工作拒绝予以回应,有悖于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及勤勉忠实义务,客观上也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利影响。

最终,法院也认为,某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解除。对梁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

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在合理限度内,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量过重致使劳动者在正常工时内客观上无法完成的,可以认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劳动者有权对此予以拒绝。

仲裁和司法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如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等等。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工作定额的,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因工作量设置不合理,致使员工无法完成,用人单位又以员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可在本案中,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属于梁某岗位的工作范围内且其能够胜任,此外上司的安排是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并无针对性,再者此次调整公司亦与梁某进行了沟通协商,因此梁某的“生硬反馈”并不具有合理性,所以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予以辞退,并不属于违法解除。

写在后面

近些年来,“00后整顿职场”一度成为各大社交平台的热门话题,面对不合理的加班要求,他们拎包走人;遭遇无薪试岗,他们仲裁公司;被要求向领导敬酒,他们端起饮料。劳动者勇于挑战职场权威,合理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值得鼓励,但也应当认清当下的社会现实,切勿盲目不服从公司安排甚至跟风裸辞,就如本案中的“梁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变化属正常现象,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遇到类似情况,劳动者和员工之间更应当积极协商予以解决,避免“头脑一热”和“情绪发泄”,有时候“不图一时爽快,也是一种勇气”。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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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