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
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高青县道路实施货运车辆禁止和限制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及道路
(一)限行区域:西环路以东(不含西环路),南环路以北(不含南环路),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以南(不含长江路、滨河路),开泰大道以西(不含开泰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限行道路:北唐路(南环路-清河路),芦姑路,国井大道(南环路-长江路)。
(三)禁行区域:开泰大道以西(不含开泰大道),西环路以东(不含西环路),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以北(含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南(不含北环路)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限行区域管理规定
(一)禁行区域管理规定
1. 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全天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2. 轻型普通货车全天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3. 新能源货车禁行管理如下:
(1)新能源轻型货车全天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2)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止驶入禁行区域。其他时段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辆信息、通行路线和时间,经确认同意后方可通行。
(3)除上述新能源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货车,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4. 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二)限行区域管理规定
1. 挂车、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重中型货车每日6时至23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2. 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三、禁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和道路通行或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区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八、本通告所称皮卡车为具有以下全部主要技术特征的多用途货车: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九、对违反本通告车辆禁限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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