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以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待岗生活费来提被迫解除,关键是判断待岗生活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对此,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支持或不支持经济补偿的案例都有。
一、属于劳动报酬的观点及理由
1.体现劳动关系的延续性:待岗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待岗生活费是用人单位在这一特殊时期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保障费用,可视为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劳动者因企业原因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一种补偿.
2.基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待岗生活费是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与劳动报酬的支付具有关联性,可理解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3.具有工资的部分属性:待岗生活费的发放通常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有一定关联,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类似于工资的保障功能。在一些地区的规定中,待岗生活费的计算也参考了最低工资标准等工资相关的因素,这也体现了其与劳动报酬的相似性.
二、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观点及理由
1.缺乏劳动对价性: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而待岗期间,劳动者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的劳动,没有直接创造出相应的价值,因此待岗生活费不符合劳动报酬这种对价性的特点,不能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报酬.
2.支付标准和性质不同:待岗生活费的支付标准一般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持其生存和生活的基本需求,并非是对劳动者劳动成果的直接定价和支付,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在性质和支付依据上存在明显差异.
3.与工资的法律定义有别:从法律层面来看,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支付前提是劳动者提供了劳动。而待岗生活费是在劳动者待岗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支付的,与工资的法定定义不完全相符,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工资范畴,也就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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