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社会上让人开心的事情一件没有,但是可笑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
如今,我们这个社会,最遵循劳动法的不是我们国家的企业,反而是外国来公司投资的企业,很多国内的企业把劳动法当作儿戏,有的甚至不把劳动法当成一回事。
2024年1月5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吉林长春一位员工发视频晒出辛苦3个月工作,换来一堆被限定使用的消费券,工资用消费券代替,公司员工证实了这件事情。
看到这里,真的是刷新了所有人的三观,从理论逻辑上来说,员工每月辛辛苦苦的工作,自然就是为了拿到薪水,拿了薪水也是为了养家糊口。
除了养家糊口,剩下的钱全部都存到了银行里面,以备教育,养老,医疗这三座大山随时使用。
可是这家公司却给员工发了消费券,要知道,消费券这种东西只能去买东西,而且特定的消费券要去特定的商场,而且还有特定的时间限制。
更加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发消费券这种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前段时间的时候就有公司这么干过,而且还专门设置了各种的门槛。
个人觉得,公司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地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明目张胆的违法啊,到底是谁给了公司这样的底气呢?
事后,该公司的员工回应证实,自己确实是发了消费券代替工资,但是其他部门不知道,因为每个员工发的都不一样。
从网传的视频画面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些消费券外观和我们现在使用的货币十分相似,有写着十元的,20元的,50元的,100元的,还有500元的。
这些所谓的消费券,虽然看着像货币,但是毕竟不能在国内流通,只是在某个地方可以使用。
遇到这样的事情,公司的员工估计也是敢怒不敢言,毕竟好歹也是一份工作,身为一个成年人,上有老下有小,中间背负着沉重的房贷和车贷,每一步都走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哦,对了,很多人还要还房贷和车贷,不知道公司发的这个消费券,银行能不能接受?能不能用消费券的方式去还按揭贷款。
很显然,银行是肯定不会接受这种方式的,那么问题来了,员工的工资用消费券来代替,那员工的合法权益又由谁来维护呢?
所以在这里强烈呼吁一下当地的相关部门,应该尽快介入调查此事,给这家公司的员工一个满意的交代和答复。
当然了,也有专业的律师对此做出了解答,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认定,用消费券代替工资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了,公司的员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这件事情必须得到重视了,如果这次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的事情,没有被严肃处理的话,那么相信以后很多公司都会纷纷效仿。
因为厚黑学的作者李宗吾先生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当一个人突破了道德底线获取了利益而没有受到惩罚,其他人看到了,也都会纷纷地效仿。因为这种违法行为的成本真的是太低了。
强烈呼吁将违反劳动法的事情列入刑事犯罪,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否则的话,总有一些企业向前方设百计的在员工的利益上做文章。
对于这样的事情,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