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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张先生

就遭遇了这样一场骗局,

日前,央视新闻《法治在线》

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来看本期奉法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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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元开启“网店致富梦” ?真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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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某网络平台看到 “一站式158元套餐开网店” 推广,内容涵盖开店、货源、运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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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网络视频)

他心动留言后,“咨询导师” 联系了他并承诺158元享一条龙服务与丰厚利润。张先生立刻支付了钱款,在“运营老师”的指导下,注册了某网络购物平台的卖家账号顺利开店上架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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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就有顾客下了单。此时,“运营老师”告诉张先生,顾客在网店下单后,张先生需要把订单截图发给供货商,并支付其订单商品价格的70%来进货。

之后,供货商就会直接把商品快递给顾客,顾客签收后,张先生的网店就能收到顾客支付的钱款。很快,供货商就发了货。顾客签收后,张先生的网店果然顺利进账了160元左右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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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随后三个1000多元大额订单却出问题。买家在发货后、收货前申请退款,张先生联系供货商退货退款遭拒,进货款被扣押,网店也再无新订单,两千多元有去无回。此时的他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于是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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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这是以陈某为首的7人诈骗团伙所为。

陈某等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发布158元开设店铺的广告,待被害人被吸引并购买158元套餐后,由运营部帮助被害人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并上架虚拟商品,后假扮的买家进行下单,同步假扮供货商向被害人收取商品70%的金额后虚假发货,待货物到达前取消订单并申请退款,非法占有被害人支付的货款

售后还以批量订单无法退款,仓库代为保管下次发货等理由推诿退款。3个月内,他们共诈骗2046名被害人,共计2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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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提供犯罪所需的办公场地并享有公司55%的股份,诈骗所得的金额也由其统一分配,此外,陈某在微信群中安排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其在整个犯罪中作用地位突出,应认定为主犯。其余的被告人游某等人分别担任微信话务员、店铺运营部、假扮的买家及售后部门等角色进行共同犯罪的分工,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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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7名被告人中,有6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中5名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游某等4人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地位、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奉贤区人民法院对主犯陈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其余从犯游某等以诈骗罪判处3年至7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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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孙英

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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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购物成为越来越普遍的消费方式,“开网店”也变得火热起来。不过,开网店也需要操心不少事,比如囤货发货、商品上架推广等等。“158元无忧开网店”,看似是一桩稳赚不赔的买卖,实则是诈骗团伙设计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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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知名、运营久的主流电商平台,核查平台的背景、口碑和信誉。正规平台通常有完善的规则和安全保障措施。

时刻警惕虚假宣传

遇 “轻松赚”“高利润” 且低成本话术需保持警惕。如果对方承诺的利润过高且以零成本或极低成本作宣传,则很有可能是骗局

谨慎点击不明链接

不明链接与软件勿碰。如收到要求点击链接进行店铺操作的消息,先与官方客服核实。官方客服多用平台内工具交流,一般不会通过私人社交账号联系店主。

切勿平台随意转账

谨慎对待需要提前支付大部分费用的情况。以缴纳保证金、押金、刷单费用、推广费用等为由要求转账的,要仔细确认,官方渠道且规则明确才可信

重视保护个人信息

保护好个人信息,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可随意透露给可疑方。莫被 “低投入”“轻松赚” 迷惑双眼,守护好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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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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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提供:刑事审判庭

文字:胡佳琪

图片:来源于央视新闻、网络

责任编辑:仲偲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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