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1日,张某与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签订《XX合作协议》,约定由张某在广东某处二号 7-8 号店销售服饰公司的服装及配件,合同期限为 3 年,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本文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张某需向服饰公司支付加盟运营保证金3万元。《XX合作协议》第十三条约定,“双方约定,若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若无法解决,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2019年8月29日,张某向服饰公司进货付给了货款5756.6元,服装公司没有发货。
2021年11月15日,张某向服饰公司提交《闭店申请表》,载明观点日期为2021年11月,原因系合同到期不再继续合作。但服饰公司至今未退还未使用的货款及保证金。服装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现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恒略律所律师提起仲裁。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保证金2万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货款 5775.34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四)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接受委托
恒略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案涉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结合合作协议关于保证金的没收及退还情形的约定,保证金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现案涉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张某,服饰公司拖欠的2万元保证金应及时退还。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本案中服饰公司收取了张某5756.6元尚未发货,现张某主张服饰公司返还货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仲裁庭对我方提交的相关证能够互相印证,予以采信,同时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及诉求。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1.服饰公司退还保证金2万元,返货款5756.6元,共计25756.6元;2.服饰公司补偿张某律师费;3.本案受理费由服饰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