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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2日申请人上海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了《项目外包协议》,协议约定:

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完成G虚拟IP素材升级的第一集制作工作,内容包含G 模型制作与内容视频制作……作品内容以已出脚本为准,尺寸、格式以被申请人需要为准,工作完成时间涉案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制作工作,申请人在收到预付款后开始制作,制作周期预计为六周,费用583,000元(含税)。

在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提前向申请人支付291,500元,项目制作完成后提交被申请人并经其确认验收合格后被申请人于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付清剩余的50%制作费用,如被申请人逾期付款,每日按合同金额的0.5%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封顶为合同金额的20%;

同时约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创作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的,申请人应按被申请人要求进行修改,直到通过验收为止,项目最终通过验收后被申请人无权要求申请人对作品再次进行修改,申请人在实施或制作期间,被申请人不得随意更改审核确认后的要求,如果因此造成申请人工作量增加或延期提交时间,申请人无责等等。

自2022年5月11日起,申请人便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开始有条不紊进行视频制作工作,严格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创造、修改,作品最终于2022年7月16日经被申请人确认定版,并于2022年7月20日确认验收通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但被申请人却迟迟拖延不支付合同款项 583,000元。

因申请人屡次与被申请人协商付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现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恒略律师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经过对合同约定条款的逐一分析和双方微信聊天等证据材料,在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提出仲裁请求:

确认双方签订的《项目外包协议》于2022年10月25日由被申请人单方解除;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款583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6600元,承担本案仲裁费、律师费。

本案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如期完成并交付约定的G虚拟素材升级的视频(第一集),作品是否获得被申请人验收通过。

被申请人辩称:

根据协议的6.3条约定,“是否达到甲方要求,以甲方提供的参考品质为准。”申请人延迟交付且作品质量不达标,构成根本违约,被申请人有权依据《项目外包协议》第2.8条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尤其是,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无法交付合格作品,商业运营遭受严重不利影响;亦不得不另行聘用第三方公司重新制作案涉作品,产生了诸多损失,亦未向申请人索赔,更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恳请仲裁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恒略律师提出:

1.合同签订前,申请人已经给被申请人发过十几版的方案,最终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确定了最终脚本。根据《项目外包协议》1.2约定的“以已出脚本为准”,第 2.9条,也明确约定了在申请人实施或制作期间,被申请人不得随意更改审核确认后的要求,如果因此造成申请人方工作量增加或延误提交时间,申请人无责。”

2.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作品的整个创作过程中,作品创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一步一步跟被申请人进行确认过,然后才往下进行。

3.作品的延期是因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在整个作品的制作过程中,被申请人对之前已经确认、审核的方案修改篇幅达到了30%左右,根据合同2.9条款,因上述情形导致申请人工作量增加或者延误提交时间,申请人无责。且在申请人告知会因修改导致延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延期。

4.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经被申请人验收合格并最终完成交付。被申请人方的员工刘某主动提出定版、最线交付,随后主动提出先验收后验票的要求,之后主动承诺商申请人支付全款,继而提出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尾款发票,根据被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先验收后验票以及被申请人主动提出支付全款、邮寄发票的行为,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关确认被申请人验收合格了申请人提交的作品。

5.合同约定需要书面进行验收,微信、邮箱的验收,也满足书面验收的条件,就算不满足,那也是双方就验收的方式后期达成的新的约定,而且申请人也是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发送了相关的验收文件,所以不存在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仲裁庭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主要意见,仅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求予以调整。

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人民币58.3万元;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全部律师费;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30,366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5000元,被申请人承担25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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