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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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在本次房产纠纷案件中,原告孙晓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晓君支付其北京市昌平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售房款400,000 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一)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孙晓君支付原告北京市昌平区二号房屋售房款 400,000 元。

2. 本案诉讼费由孙晓君承担。

(二)事实依据

原告孙晓文系被告孙晓君及王丽霞之子。张秀莉系王丽霞之母。王丽霞于2012 年去世,二号房系孙晓君、王丽霞的夫妻共同财产。张秀莉曾起诉孙晓文和孙晓君法定继承纠纷,孙晓君作为孙晓文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二号房归孙晓君所有,但未确认孙晓文的继承份额或折价款。因此,孙晓文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

三、被告辩称

被告孙晓君不同意原告孙晓文的诉讼请求,认为其以侵权纠纷或变更为婚姻家庭纠纷起诉,案由不当,应当予以驳回。孙晓君称其取得二号房系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二号房全部产权,出售二号房系合法有效,故而不同意给付孙晓文售房款。

四、法院查明事实

原告孙晓文系被告孙晓君及王丽霞之子。张秀莉系王丽霞之母。王丽霞于2012 年死亡。二号房系王丽霞与孙晓君的夫妻共同财产,原登记在王丽霞名下。2013 年张秀莉以法定继承为由起诉孙晓君、孙晓文要求继承王丽霞遗产。孙晓君作为被告及孙晓文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协议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二号房屋归孙晓君继承所有;孙晓君给付张秀莉房屋折价款人民币 200,000 元。调解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22 年 5 月 15 日,二号房(房屋坐落变更为昌平区二号房)变更登记至孙晓君名下。2023 年 4 月 20 日,因孙晓君将二号房出售给案外人赵海涛,二号房变更登记至赵海涛名下。后赵海涛又将二号房转让他人,网签价格为 2500000 元。

另查,2023 年 4 月 20 日,孙晓君作为出卖人与赵海涛作为买受人签订的网签合同载明成交价格为 2300000 元。孙晓文主张售房款约为 2500000 元,要求孙晓君按照其继承份额六分之一给付售房款的六分之一即 400,000 元。但就其主张孙晓君与赵海涛之间交易价格为 2500000 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孙晓君主张实际交易价格为2000000 元,提交了转账截图并申请赵海涛出庭作证。赵海涛表示其通过朋友介绍购买了孙晓君的二号房,双方约定的价格为 2000000 元。在交易过程中其察觉孙晓君可能存在家庭矛盾,故考虑后续出售税费问题故将网签价格写为 2300000 元。

五、裁判结果

1. 被告孙晓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晓文款项 200,000 元。

2. 驳回原告孙晓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一)法定继承份额的确定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本案中,王丽霞去世后,其遗留的二号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由孙晓君、孙晓文、张秀莉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等继承,即每人应继承二号房六分之一的份额。由于孙晓君本身享有二号房二分之一份额,加上继承所得的六分之一份额,其共享有二号房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从法定继承的角度,二号房归孙晓君所有是合理的,但孙晓君应按照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支付相应折价款。

(二)调解书的影响与未决权益

虽然之前的调解书确认了二号房归孙晓君所有,但未明确孙晓文的继承份额或折价款。这就导致孙晓文的权益处于未确定状态,其有权向孙晓君主张权益。然而,孙晓文要求按照2500000 元售房款的六分之一主张款项缺乏证据支持。因为孙晓君提供了转账截图并由赵海涛出庭作证,证明实际交易价格为 2000000 元,且对网签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差异作出了合理说明。

(三)法院裁判依据与合理性

法院基于上述情况,认为孙晓君应按照遗产分割时的遗产价值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由于之前孙晓君给付张秀莉的房屋折价款为200,000 元,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法院确定孙晓君给付孙晓文的款项参照该数额确定为 200,000 元,对于孙晓文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此裁判结果既考虑了法定继承的规则,又依据现有证据对房屋实际交易价格进行了认定,在保障孙晓文合法继承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因证据不足而支持其过高诉求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结果,体现了在处理此类房屋售房款继承纠纷时,对证据的重视以及对法定继承原则的遵循与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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