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今天看到这样一条法治新闻:
据微信公众号“江西交警”消息,12月7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一支队发布警情通报:
近日,网传“一货车司机在服务区遭高速交警开罚单”视频,引发关注。我支队高度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核查。
经查:2024年12月4日8时38分,驾驶员童某军单独驾驶湘J*****号半挂车(该车自今年10月5日以来,共触发疲劳驾驶预警6次,属于重点风险车辆)从湖南浏阳出发,15时01分进入江西(南)昌(上)栗高速公路高安东服务区,驾车行驶6小时23分,再次触发疲劳驾驶预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规定。15时12分,执勤民警在服务区发现违法嫌疑车辆,遂敲门核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疲劳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温馨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勿疲劳驾驶,安全出行。衷心感谢广大网民对公安交警执法的监督和支持。
这起案件,从执法的角度来看,交警的处置没有任何问题。
疲劳驾驶害人害己,严重影响交通安全,交警对驾驶员予以行政处罚,促使其提高安全驾驶意识,相信大家都能理解。
看到这则处罚“疲劳驾驶”的新闻,我不禁想到了发生在2022年的另一起“疲劳驾驶”。
2022年9月18日0时10分,有一辆贵州的客运大巴车因为一个特殊的原因,在黑漆漆的凌晨载着47人 开上了高速公路。
47人中, 驾驶员1名、随车工作人员1名,其余45人均为当地的普通群众。
9月18日凌晨2时40分许,这辆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侧翻,坠入路旁深沟。
27人在这场事故中不幸遇难。
有好几个家庭,全家灭门。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说的是什么。
尽管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称:“严肃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相关责任人,给全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但是我们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看到一个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
不过没关系,就从这起事故发生的时间来看,明显属于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疲劳驾驶”。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部制定的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
(一)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二)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三)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
(四)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
(五)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企业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发现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其中三十八条第(五)项就明确规定: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
事故发生在凌晨2时40分许,别的不说,违反疲劳驾驶的这一条就已经是铁的事实。
如果当时的有关部门能像今天一样重视疲劳驾驶的危害,如果当时的 交警执法部门能够像今天一样对疲劳驾驶执法如山,也许那27条生命就不会失去。
如果对疲劳驾驶的查处仅仅是一种选择性的执法,那类似的悲剧还是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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